肇慶高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金稅協查中發現的案源線索,聯同公安經偵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高要市興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盛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立案檢查。
  檢查組對興盛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興盛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2011—2012年,興盛公司以收取佣金的形式為雲浮市某水泥公司開具了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38.3萬元,稅額為6.5萬元,價稅合計44.8萬元,收取佣金2.76萬元。二是虛構購進業務取得代開的扣稅憑證抵扣稅款。2011—2012年,興盛公司為了構築虛開發票業務的鏈條及獲得進項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和列支成本,委托他人代開了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和3份運輸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3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高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興盛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虛開發票行為作出如下處罰:一是沒收違法所得2.76萬元,並處以6萬元的罰款;二是追繳少繳的增值稅稅款共2.34萬元,並處以少繳稅款1倍的罰款,同時,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高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興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羅定市新型裝飾材料廠偷稅被查處
  雲浮羅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對羅定市新型裝飾材料廠涉嫌偷稅行為進行立案檢查。
  檢查組對該企業2010年至2012年度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廠在銷售建築材料時,採取不開發票只開具送貨單、發貨單等手段進行賬外經營,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偷稅。
  經核實,該廠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共隱瞞應稅銷售收入775.30萬元,造成少繳應納稅款23.2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羅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企業的偷稅行為,處以追繳稅款23.26萬元、罰款11.63萬元的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並加收滯納金6.22萬元。  (原標題:高要市興盛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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